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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八师石河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3-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八师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师市”)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师市以外的投资者以独资、参股、控股、合资、合作、收购兼并企业等多种方式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方向,以及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在师市缴纳税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条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一)紧紧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的建设机遇,围绕推进“大规划、大枢纽、大物流、大商贸、大产业、大发展、大都市”所创造的产业功能性需求开展招商引资。

(二)鼓励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电力能源、纺织服装、农副产品深加工、装备制造、汽车制造、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链延伸和转型升级。

(三)鼓励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业、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四)鼓励航空制造业、运营业、服务保障业及关联产业等航空产业发展临空经济。

(五)鼓励创新创业、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建设文化科教中心。

(六)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股权企业、商贸物流、互联网金融及服务、电子商务、会议展览等新兴业态和旅游、文化等三产服务业发展。

(七)鼓励充分利用山河、林地、田园等自然禀赋功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观光产业。

(八)其他纳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年

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的产业。

第三章优惠政策

一、奖励政策

第四条对师市新引进的重大鼓励类发展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师市审核批准后,按其对师市特定财政贡献,实行前五年100%奖励,后五年50%奖励的优惠政策。重大鼓励类发展项目由师市商务局(招商局)、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经委(工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联合进行认定。

第五条对引进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并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按照轻工行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重工行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三产服务业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投资进度、预期综合贡献、产业联动效应及科技含量等,给予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8%的奖励。

第六条对招商引资企业新增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政策,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推行“地票+PPP”融资模式,支持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实行带方案出让。

第七条对重点鼓励类产业,按照招商引资项目需求,招商引资企业缴纳标准厂房预算造价的15%—20%作为保证金后,由招商主体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为企业建设标准厂房,招商引资企业在5—10年的期限内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购回标准厂房。

第八条鼓励智能制造发展。对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制造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师市审核认定的,按其设备总价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团场积极引导、支持企业落户,师市对团

场形成的财政收入,根据兵团对下财政体制确定团场留用部分,由团场加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支持落地项目发展。

二、水、电、汽政策

第十条工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执行供水价格2.58元/立方米,其中水价1.9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0.6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6元/立方米。如疆内有更优惠价格,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和用水数量,参照优惠价格进行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对鼓励类产业电力大用户实施阶梯优惠电价政策,参照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与中石油、中石化、国网公司座谈成果工作方案》,大用户生产新增用电量达到5亿千瓦时,综合到户电价为0.28元/千瓦时;新增用电量达到10亿千瓦时,综合到户电价为0.27元/千瓦时;新增用电量达到15亿千瓦时,综合到户电价为0.26元/千瓦时;新增用电量达到20亿千瓦时,综合到户电价为0.25元/千瓦时;新增用电量达到30亿千瓦时,综合到户电价为0.24元/千瓦时。对落户团场的鼓励类产业,按照师市大宗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项目投资方(或投资方下属实体生产企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0.26—0.28元/千瓦时的一步制优惠电价。

第十三条鼓励师市存量企业扩大产能,对新增用电量部分比照电力大用户优惠电价政策,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新增电量部分给予优惠。

第十四条工业用汽(0.1—1.0Mpa),执行用汽价格17.5元/百万千焦,约合52.5元/吨。如疆内有更优惠价格,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和用汽数量,参照优惠价格进行协商定价。

三、创新创业政策

第十五条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招商引资企业或自主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新产品新技术,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及自治区、兵团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兵团及师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列入《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目录》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经师市评审后,对大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中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小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技术创新。对新建成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和师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批准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级和师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大众创业。对带项目和技术到师市创业并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等项目前期费50%的补贴,给予连续五年办公场所房租补贴:其中,前三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两年按房租的50%补贴。

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兵团)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以及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培训基地等经师市审核评估后,给予最高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对新建创业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的企业,经师市审核评估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贴;对将原有办公楼或厂房改建为创业园的企业,经师市审核评估后,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和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师市“双创”平台,对租赁科研和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两年按房租的50%补贴,对兵团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总部(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引进符合师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研发、销售、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或基地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新设立并经师市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

按其当年对师市特定财政贡献,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60%的奖励;在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65%的奖励;对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给予6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总部企业在师市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和全国性行业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四条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依法设立和引进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增值税的,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核心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给予60%的奖励。

第三十条对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在300—5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给予55%的奖励;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给予60%的奖励;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由控股股东或合伙人发起设立的多家公司或合伙企业,可合并计算。

六、投资与融资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师市鼓励类产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师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融资创新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七、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

第三十三条鼓励外经贸企业发展,在国家、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基础上,由师市设立外向型经济产业资金,按照国家、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20%进行配套扶持。国家、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如下:

(一)对开展进口需要的技术、设备、装备、关键零部件以及资源性产品,带动师市企业技术创新和外贸结构调整进行进口贴息补贴;

(二)对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展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业务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三)对外贸企业向实体转型企业、国家级和兵团级基地龙头企业、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资金支持;

(五)对积极开展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自产品贸易及加工贸易的企业进行支持;

(六)对建立外向型经济发展平台及促进外向型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资金和贴息支持。

第三十四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利用国家、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一)对当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进出口重要战略物资、能源资源、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先进设备的,进出口额奖励基数为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对进出口额每超过上年基数500万美元的,按照增量部分1 %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财政扶持政策的跨境电商平台,按照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补助额的50%、3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八、其他政策

第三十五条激励中间人或中介机构招商。对引进鼓励类工业项目,对中间人或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1%支付服务费,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对引进的股权投资等总部经济类企业,按其对师市财政贡献并扣除企业奖励部分后净额的2%—5%支付服务费;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对师市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支付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以及具有集聚效应、产业带动效应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设备先进、投资规模大、社会贡献突出且计划投资总额在10亿(落户团场投资总额在1亿)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多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七条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影视传媒、创意设计、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广告会展、动漫网游、演艺娱乐、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等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对新引进的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视企业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对重点鼓励类招商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办”制度,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对涉及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各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及建设情况,适时邀请商务局(招商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经委(工业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举行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条建立招商引资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政策兑现

第四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优惠政策主要由项目所在园区、团场予以兑现;为支持园区、团场发展,师市通过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产业奖励资金等多种方式,给予园区兑现奖励不超过30%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优惠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团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园区、团场足额予以兑现。师市承担奖励部分,由园区管委会和团场提出申请,经师市审核批准后统一进行兑现。师市承担奖励的具体申报及实施细则由师市财政局、商务局(招商局)、发改委等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园区管委会和团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及奖励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优惠政策奖励申报,经师市审核批准后,次年一季度兑付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师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项目,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享受的奖励等优惠政策,并对当年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追缴。

第四十七条师市各部门、园区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经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八师石河子市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起执行。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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